陕西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荆徐静律师
专业的刑事辩护,让奢望变成希望,让自由触手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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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下环境中,不可否认关系和人情能有作用,但绝不能“迷信”关系和人情,专业律师作用不可低估;即使有关系和人情,也一定要请律师,而且越早越好,律师能够为你提供专业的帮助和意见,让你少上当受骗和走弯路。
2、不要轻信律师对结果的承诺和保证,要知道好的律师是不会给当事人明确的承诺和保证,轻易作出承诺和保证的律师并不靠谱。
3、在遭受刑讯逼供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尽量记住刑讯的时间、地点和实施者的名字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刑讯的证据,这不仅有助于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而且有助于查核实。
4、在没有仔细阅读办案人员要求签署的材料之前,绝不能轻易签字,签字就意味着认可。尤其对讯问笔录,一定要认真阅读,认为记录不实的一定要要求提出补充或改正;要牢记自己签字后的笔录中记载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反对你的证据。
5、不要轻易相信侦查人员的承诺,定罪量刑是法院的事,更不要屈从或者相信侦查人员而进行不实供述,有的时候只有自己救自己,跳进黄河都洗不清的事情是存在的。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法官、检察官更相信侦查人员而不是你。
6、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同样心存忌惮,他们同样可能因此而受到纪律甚至刑事处罚;警察、检察官、法官同样担心出现冤假错案,他们也会因此付出代价。
7、 律师同样要吃饭的,请律师如同看医生,不同律师收费会不同,但效果也会不同。
8、律师对当事人的陈述要耐心倾听,但不能盲目轻信,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不一定会给你说实话,要牢记,当事人是律师的敌人。
9、不能轻易做出结论,更不能为获得委托打包票,作承诺;这一有违职业道德,二会让自己陷入被动。
10、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出选择,但也不能任当事人随心所欲,应当在事实、证据以及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提出专业意见,并保证所提意见正确合理。要记住,是否是一个好的律师,就是看是否能够准确预测案件的基本走向和预期结果,并在此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建议。
11、当和当事人意见发生重大分歧无法协调之时,要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要么选择结束委托关系。在没有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律师不能发表与当事人意见相左的辩护意见。
12、律师会见当事人不仅仅是了解案件情况,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心理安慰和疏导,这有助于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律师和当事人信任是辩护工作的基础。
13、不要认为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允许监听,就可以肆意妄为,要遵守会见的基本规则以及执业风险的方法,不能贪图小利或因为自己的不检点提前结束职业生涯。
14、当事人亲笔书写供词的方式优于律师制作会见笔录,避免当事人给律师说假话后改变供述,避免自身被陷入指使、欺骗当事人翻供的风险。律师先由学会保护自己,然后才能去救别人,连自己都不会保护的律师不是好律师。
15、复制案件材料一定要完整,阅卷一定要详实,要拿着放大镜寻找案件中的不利情节、有利情节、潜在情节,有可能你所遗漏的就有可能是案件翻盘的关键点。
16、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要学会和善于制作阅卷笔录。一是可以厘清和梳理辩护事实、证据;二是方便检索,需要查看原始材料是可以通过阅卷笔录往回找。
18、不要轻易相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当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假的时候,在澄清利害之后当事人仍执迷不悟,应置身事外,绝不能参与其中。
19、不要太迷信所谓的法庭“辩论技巧”,好的法庭上表现依赖于庭下的充分准备,准备越充分,法庭表现越好。
20、准备辩护意见除了寻找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外,还应当收集相似案例)、理论文章、拓展办案思路。
21、向公、检、法提出申请、交换意见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并要求回执,一是有据可查,避免事后否认,二是律师所提交的材料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附卷并回复。
22、辩护工作要前置,侦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都应当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争取把问题和争议点在庭审前解决,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公诉机关让步的可能性很小,这涉及到公诉人的面子和尊严。
23、庭前会议很重要,律师应主动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中不仅要注重程序性问题的解决,也要适机看能否在实体问题上形成共识。
24、据理力争很重要,但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和轻易指责,人为制造矛盾,法官、检察官也是人,如果势同水火,严重对立会影响到法官、检察官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自由裁量。
25、法庭辩护不是法律应然状态的辩护,而是实然状态的辩护,即使法律规定不合理,法官只能以现有法律进行裁判。应然状态虽可能高屋建瓴,言之凿凿,但并不具有实效,有时甚至适得其反。
26、辩护不是辩论,更不是表演,不是说赢检察官而是说服法官,更不是哗众取宠,追求所谓法庭旁听效果。
27、积极申请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以及申请法院调取证,即便被法院拒绝,也可能成为上诉的理由。
28、 应提前充分准备发问提纲,掌握发问技巧,准备越充分,法庭发问效果越好。在准备发问问题时,应事前预测可能的案。
29、直接采用刑讯逼供方式进行排除非法证据,不仅难以证明而且容易引起对立。可将刑讯逼供转化成非法取证、讯问形式的不合法,以此动摇法官的心证。
30、律师要充分重视和利用录音录像,在当事人对笔录内容提出异议时,要认真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是否与笔录一致,不要想当然认为侦查人员不会犯错,有可能会有新的发现。
31、无罪辩护不一定是为了获得无罪判决,可以通过对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质疑动摇指控,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的判决。
32、程序上的瑕疵和错误应指出,但应注意方式方法,利用得当,可以成为与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协商沟通的砝码,让当事人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才是正事。
33、注意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通过补正和合理解释之后,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
33、律师应当积极推动法院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区别很大。即便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也应当与法官积极沟通、充分阐述辩护意见。
34、充分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任何诉讼阶段,律师都可以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申请公安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有的时候会影响到法院最终刑罚的适用。
35、当案件久拖不决时,律师不能被动等待,应当积极了解案件程序信息,对公安司法机关不合理的拖延应当有理有据指出。
36、辩护不能单纯以结果论英雄,让当事人获得免死、无罪、缓刑等判决固然重要,但只要是罚当其罪,当事人受到了公正的对待,辩护同样是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