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是商场规定,一面是法定合同,究竟应该听谁的?男子从他人手中转租来一小吃店,刚签合同没几天就听说,美食城有规定租户不得私自转租。男子在要求单方解除合同不成后,一怒之下将小吃店的第一任租户告上法庭。
张某原本是一美食城的小吃店老板。这间19平米的小吃店是张某2016年7月,从该美食城租来了的,一直经营煲仔饭、木桶饭等生意。
商场
2017年7月,另有打算的张某将小吃店转租给了男子李某,双方于当月22日,签订了《档口转让合同》,约定张某同意转让这个小吃店给李某作为商业经营,且店内所有的物件、家具、电器、用品等均归李某所有,转让费为5万元。签完合同、收到转租费,张某就离开了当地。
没想才过了8天,张某就接到李某电话,称不想经营了,并要求张某退还5万元钱。原来,李某在与隔壁小吃店的经营者闲聊时,得知该美食城有规定,租户不得在承租期间将所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给他人。同时李某还得知,由于生意不太好,美食城已经不打算对商户们续租了,而是准备将美食城的所有商铺整体转租给别人经营。
因此,李某认为自己的5万元打了水漂,张某是故意蒙骗他钱,要求单方解除合同。而张某表示自己已经私下征得了美食城同意后才转租的,且他和李某是自愿达成转让合同的,李某不能毁约。
诈骗
协商不成后,李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依法解除双方签署的转让合同,张某退还5万元。
前有规定,后又合同,受理该案的法院还是判理了合同“获胜”。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完成了交接手续,转让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了。美食城虽有规定,但张某是经过了美食城同意的,双方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在双方并未约定合同的解除权情况下,李某不能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找店过程中,一定要万分谨慎,这个可没有后悔药吃,有的钱拿回来,但消耗了时间精力,而有的却连钱都拿不回来了。
金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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