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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恶意稀释股权,我们怎么办?

2022/8/22 7:15:01发布94次查看
文章来自:黄开军 高级合伙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
案例
熊大、熊二、熊三共同经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持股比例分别是75%、15%、10%,该公司是经营连锁餐饮业务,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扩张得太快,资金跟不上,压力挺大的,熊大决定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引进外来投资者小强,公司章程对增资事项未作特别约定,熊二、熊三持反对意见,那么他们有什么方式能阻挡住此次增资扩股?面对熊二、熊三的极力反对,熊大又如何能顺利推进此次增资扩股呢?
此时,“优先认缴权”这个最近才学的法律知识让熊二、熊三找到了希望,也让熊大开始犯难了。
那么,什么是优先认缴权呢?
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以增资扩股方式吸纳新股东就难以回避老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因为可能会改变原出资比例,可能会稀释股权,也可能会增加新股东,这时不能侵犯原股东的优先认缴权。
增资扩股时股东的优先认缴出资权与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充分体现了我国现行《公司法》尊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修正)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4修正)
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关于优先认缴权时,想必大家都略知一二了,但是中
小股东如何利用好这项权利?相反,大股东如何防止中小股东滥用优先认缴权阻碍公司发展呢?
在此,我们总结了三点,希望能给大家一点提示:
公司应当保障原有股东有充分的时间行使优先认缴权,原有股东也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积极行使优先认缴权。
现行《公司法》未对优先认缴权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作出明确规定,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该权利应当在一定合理期间内行使,并且由于这一权利的行使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应当比通常的民事行为更加严格。从公司角度来看看,其应当给予公司原股东一定合理期限的时间让其充分考虑是否行使优先认缴权。
从保护原股东的权益角度,若已经明确知悉增资事宜的,需要行使优先认缴权的,其应当在公司通知的合理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超出合理了期间再主张行使优先认缴权,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通常都是不予支持的。若在增资完成后才知道增资的,为保障公司原有股东的权益,可允许其在合理期限内可提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若知情后超过合理期限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该原有股东便不能再提出优先认缴请求,增资行为对原有股东亦产生法律拘束力。
股东对增资扩股中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
不享有优先认缴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重点阐述了上述观点:
(2009)民二终字第3号“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确权及公司增资扩股出资份额优先认购权纠纷案”。
主要理由为:
第一、优先权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甚巨,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享有。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对当部分股东欲将其认缴出资份额让与外来投资者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的问题,公司法未作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全体股东无约定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行使范围以“实缴的出资比例”为限,超出该法定的范围,则无所谓权利的存在。
第二、当公司发展与公司人合性发生冲突时,应当突出保护公司的发展机会。
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投资者,往往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当公司发展与公司人合性发生冲突时,则应当突出保护公司的发展机会,此时若基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某一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该优先权行使的结果可能会削弱其他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导致其他股东因担心控制力减弱而不再谋求增资扩股,从而阻碍公司的发展壮大
3. 不得随意剥夺公司原有股东的优先认缴权。
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认缴权,既可以选择行使,亦可选择放弃,但非经股东本人同意,不得剥夺。根据资本多数决,即使老股东的股权比例不能影响股东会增资决议的通过,该增资决议也不能剥夺老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增资决议的作出与优先认缴权的行使是公司增资过程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即使老股东投出了反对票,增资决议仍依据资本多数决通过,投反对票的股东也有权行使优先认缴权,以保证股权不被稀释,或者阻止新股东的加入以保证各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
结语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关中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是否被稀释,也事关公司能否顺利引进战略投资人及公司未来的发展,如何有效的利用增资扩股的优先认缴权,以及如何防止该权利被滥用以保证增资扩股的有序推进,都值得我们思考,若大家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与笔者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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