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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西安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核了个企业名,转眼个人信息就泄漏

2023/6/20 21:05:38发布45次查看
笔者是于2018年1月9日前往位于西安市北郊凤城十二路的“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1号窗口核了个企业名称而已。并未办理其他任务业务。企业名称核准完之后,核准企业名称的登记表格笔者随身妥善保存。
西安经开区政务大厅
但是在2018年1月10日上午,笔者接到一个自称为“西安鼎域财务公司”一个姓刘的工作人员的电话,电话刚接通,对方就直接问“您是陕西xxxx有限公司的x总吗?”问到的公司名只是笔者昨日在经开区政务大厅核准的公司名,而笔者此时并未开始注册申报公司。对方开始在电话里推销,说得知笔者核准了公司名称,问需不需要下一步的业务服务,比如代办或财务云云。笔者觉得纳闷,问对方如何得知笔者的信息以及联系电话,对方答在工商红盾信息网上查询得知。
笔者通过了解,工商红盾信息网上的信息只有在企业设立之后才会公示查询,且查不到注册人的个人联系手机号码。而笔者并未在工商红盾信息网上登记注册,仅仅只是在西安经开区政务大厅核准了个企业名称而已。
西安经开区政务大厅1号企业名称核准窗口的服务牌
笔者只是在西安经开区政务大厅核准了个企业名称,但不到24小时内就接到了第三方的推销电话,且对方知道笔者的所有信息,令人不寒而栗。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条文的罪名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同日颁布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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