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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西安工商:三个月推诿背后有哪些微腐败与深勾兑?

2024/2/10 15:10:17发布17次查看
编者序:《调查清样》—撰文|文一刀
工商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内容,各级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也寄希望工商部门能够发挥市场监管的骨干作用,正因如此,在各级政府序列部门中,工商部门是唯一拥有超越行业性质、能够综合执法、并拥有几十年监管执法经验、几十万监管执法队伍的部门。《公司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我国经济领域的主要法律,工商部门都是主要执行者。
对西安来说,长期以来经济发展速度慢,市场功能不活跃的症结之一就是当地的工商管理效率低、水平低,这不仅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导致西安市场秩序一直不佳,社会各方对工商部门信任度不高。也正因为如此,在所谓“追赶超越”任务紧迫的形势下,近几个月来西安行政效能整治与改革的一个重要对象就是工商部门,在诸多事件刺激下,西安不得不对工商部门频频出手“收拾”,而工商部门管理者也不断“回话”表示要“好好干”。
面对此类场景的轮番上演,如果只是旁观看客或许也会颇受感动,情绪丰富者说不定还要挤出几朵欣慰的泪花,然而若是实地去打一番交道就会发现,长期以来累积而成的那层层看不见、摸不着但却能困死你、堵死你、耗死你的庸政怠政之墙,依然如西安的城墙拐弯一样牢固。
对于这一点,因大意而坠入西安东易日盛“消费陷阱”的黄先生便感触最深:从2016年5月在西安红星美凯龙太白路店内东易日盛营业点一脚踩进“装修连环局”起,黄先生就如案板上的“鱼肉”般被无良商家与无为行政这“两把刀”轮番剁宰,作为消费者如今已被消耗得“血肉不在只剩无奈”。
东易日盛的装修黑幕可先详见这篇报道:西安东易日盛装修连环局:一个消费“陷阱”的全景式样本,之后还有更详细深入的调查呈现,其真相不亚于一个装修版的“三聚氰胺”。
而从2017年3月15日黄先生开始到西安工商部门就自身遭遇的种种涉嫌消费欺诈进行投诉、举报以来,三个月间在西安工商部门跑了几十趟,但至今没有结果,三个月的奔波好像只是在原地打转(详见下文详细工商投诉纪实),听到最多的是花样繁多的推诿:“这样的情况我们也管不了”、“最好去法院起诉吧”、“缺少证据啊”...。
在《调查清样》看来,这种如看似“丰富”的说辞其实早已背离了国家规定的相关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消费者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但在黄先生这三个月工商投诉与举报的经历中,从未看到工商部门对基本事实、基本真相的查明,连最基本的查清、查明都没有的话何谈调解?监管?监督?处罚?三个月中,消费者的大量时间被各种行政“套路”无谓吞没,西安工商部门的这种种行为是不是至少涉嫌“微腐败”?而“微腐败”背后是不是存在某种“大勾结”与“深勾兑”?
三个月无果的西安工商投诉纪实
第一季:西安工商局碑林分局白庙工商所
1、2017年3月15日我通过12315热线提出投诉。
2、2017年3月16日白庙所工作人员王太安与我面谈,明确要求我撤诉理由是合同主体东易日盛西安分公司注册地在高新四路创业广场,超出白庙所管辖范围不予受理,并要求我填写“本人自愿要求到东易日盛西安分公司注册地投诉”,同时要求我通过12315说明是管辖权问题主动撤诉,撤诉后再重新通过12315投诉。
3、我按要求通过12315撤诉,但被告知不能主动撤诉,原因是投诉已经受理,必须要有处理结果,白庙所若认为案件分配有错误不予受理则可以退案。上述情况我告知王太安后,他先是说所里退案手续繁琐上报分局时间很长要一个多月,怕耽误时间,告知我直接到东易日盛西安分公司注册地高新分局投诉,对此我提出异议,明确表示你所若不处理就请退案。
4、2017年3月22日,王太安通知经前期合同资料等审查认为问题严重要立案查处,同时要求我补充了“投诉信”、付款凭证等材料, 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约定第二天要赴现场勘察取样,但是后来我询问了三次他却已工作忙没时间等理由推脱不去。
5、2017年3月29日,我当面询问王太安何时去现场勘察,他说领导说了不能立案,你们还是自行协商解决。对此我表示惊讶,再三询问是哪个领导的指示,他又说你问那么多干什么。
6、2017年4月5日,4月7日我又参加了两次调解,但是依然没有结果,王太安的态度忽然180度大转弯,对违法事实违约责任等问题没有认定并采取回避不作为态度,只是表示你们自己商谈要是谈不拢就中止调解。
7、2017年4月28日9点,我再次联系王太安询问处理结果,他回答很忙没时间,明确表示这个事情工商所管不了你直接去法院起诉,我要求他给予书面答复但被拒绝就挂了我电话。
随后,我就此情况反映给12315热线,要求今天必须给我明确答复,但是依然没有回应。
8、2017年5月2日下午三点,我再次赴白庙所处理此事,但王太安依旧没有处理问题,最终下达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西工商碑白终调[2017]第049号)
9、2017年5月4日,就此结果我向市工商局(87823039)提出申诉。王姓同志说:“你反应的情况我已经记录了,随后会安排碑林分局的同志与你联系具体负责处理此事。”我说:“不会又转回白庙所处理吧?近两个月时间我已经跑了白庙所十几次补充了许多材料都没有解决问题。”他明确回答:“是碑林分局的同志与你联系不会再转到白庙所处理请放心”。但是,当天下午却是白庙所负责人(不是碑林分局同志)与我联系,我询问为何王太安处长最初说的立案查处又变为调解最后又终止调解的原因,以及装修公司使用的450元一米的天价电缆既无合格证,又无生产厂家、厂址、及生产日期,也无购货发票,属于典型的假冒伪劣三无产品为何不赴现场查处?白庙所负责人说:“我们工作中确实存在问题,你反映的三无电缆情况我不知情,明天就启动立案查处,我会要求王太安回避安排其他同志赴现场检查。”但截至5月11号依然没有回应没有赴现场调查,没有立案。
第二季:西安工商局碑林分局碑林经检大队
10、2017年5月11日,我就有关情况反映给市工商局87823039投诉热线,可是依然没有结果。
11、2017年5月11日,我又通过市监察局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6780535反映了相关情况。下午7点左右,我接到工商碑林分局纪检监察室87881669电话,陈文科长说:“你投诉的两个问题我代表局里正式予以答复,关于5月4日你向市工商局投诉对白庙所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问题,当天下午白庙所负责人已经与你联系并告知你处理结果了,我们碑林分局事情太多太忙所以没空给你打电话。关于白庙所的不作为问题,据了解首先你投诉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注册地在高新区超出碑林分局管辖范围本不归我们管,是你主动要求我们处理的。其次,你投诉的问题属于合同纠纷,终止调解的原因是你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分歧太大无法调解。我们处理的程序合法,时间在规定的60日内办结,不存在任何问题。”
听到这样荒唐的答复我相当震惊问她:“第一,我的投诉是通过12315热线分配到白庙所的,我没有主动去白庙所投诉,你们碑林分局认为超出管辖范围为什么不原路退回,反而要求我主动撤诉?第二,东易日盛西安分公司存在使用用涉嫌假冒伪劣三无天价电缆事实为什么不查处?存在阴阳合同的欺诈行为、违法转包事实为什么不查处?第三,王太安副处长最初说的立案查处为何变成调解最终又中止调解的原因是什么?第四,5月4号白庙所负责人当面承诺第二天启动立案查处,赴现场调查,为什么与你现在说的程序合法不存在任何问题的结果截然相反,到底是谁在说谎混淆视听?白庙所下达的“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西工商碑白终调[2017]第049号文件存在明显错误,被投诉的合同主体是东易日盛公司西安分公司,为什么文件中却变成东易日盛公司西安第五分公司,工商部门明目张胆这么做难道不是徇私枉法不是典型的消极怠工,为官不为相互推诿不作为、乱作为的表现?
12、5月12日,我接到碑林分局纪检陈科长电话87881669告知现在安排碑林分局经济检查大队负责调查。
13、5月13日,我按照要求到碑林分局经检大队协助调查,从下午三点一直持续到晚上八点半,填写了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我主要有两个诉求,一是对现场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三无天价电缆立案查处,对其他进口材料送检确保质量安全排除隐患。二是对东易日盛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篡改合同价款、工期、以及竣工日期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同时,我恳请查看东易日盛公司提供的合同、报价单及施工图纸经检大队负责人郭红队长表示不能看,要请示领导再予以答复。
14、5月14日,我又被张志刚叫到碑林分局经检大队了解情况,补充材料。
15、5月17日,碑林分局经检大队张志刚打电话说有些情况电话不好说要求下午三点面谈,张志刚说现在局领导的安排是电缆先送检费用工商局出,目前的情况是省市质检院因为地铁3号线的原因都不收样本不对外,因此无法送检,若送非官方机构检验结果不具有权威性。
在经检大队我看到了东易日盛公司提供的所谓电缆合格证日期为2017年4月23日,购货收据为42元一米共计1300元,对此所谓合格证我不认可。因为涉事电缆是2016年9、10月份安装的,现在提供的所谓合格证却是2017年4月毫无关联,同时在电缆线体本身上无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型号规格等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郭红队长说:“现在问题是省质检院不收样,你只有自己去托关系找熟人把电缆送检,我们管不了质监局。你没有证据表明电缆是不合格产品,即使没有合格证也不能定性为三无不合格产品不能立案,我已经请示过分局主管法制的杨副局长了。在调查阶段,工商局没有权利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材料,但是当事人不配合我们也不能强制要求,你没证据证明这是涉嫌三无不合格产品,企业提供的合格证就是假的也不能作为证据,没有物证我能证明它是不合格产品吗?我们工商局又不是国家法制办,想怎么办就能办得。你们属于消费纠纷,根据消法明确规定工商局只是调解机构,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果当事企业不听,我们真得没有任何办法。目前你只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如果你要送检其他装修材料需要再写一个申请,同意工商局将其他装修材料送到省质检院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明天我请示领导后才能安排人赴现场封存。但是,截至5月31日依然没有赴现场封存。
16、5月19日张志刚打电话要求我5月22日早上到经检大队再作一次谈话记录,我积极配合从早上11点直到下午5点结束。关于碑林经检大队提出电缆送检省质检院不受理的问题,我也联系了省质检院徐同志(电话62653885),他明确表示,不存在对工商碑林分局同志说过不接收样本不对外的情形,同时表示根据省质检院相关规定,送检样本电缆线体上必须要标有生产厂家名称、厂址、规格参数、执行标准等信息,如果电缆线体上没有明确标明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则无法检验,因为没有对比标准,我们不认可任何合格证,只对样本本身负责,奥凯电缆也有合格证不也是不合格产品吗?我把此情况也反映给了碑林分局纪检陈科长。郭红队长说:“关于合同欺诈的问题,你还是走司法程序我们管不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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