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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专业定制电力设计院报价 规范设计

2019/9/13 2:21:47发布111次查看
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4.1.3 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表 表4.1.3
大类
小类
居住建筑用电
普通住宅
高级住宅
别墅
公共建筑用电
行政办公楼
综合商住楼
银行
商场
高级宾馆、饭店
一般旅馆
图书馆
影剧院
中、小学
托幼园所
大专院校
科研设计单位
体育场所
医院
疗养院
其他
工业建筑用电
一类工业标准厂房
二类工业标准厂房
三类工业标准厂房
仓储建筑用电
一般仓库
冷冻仓库、危险品仓库
对外交通设施用电
火车站场、市内、长途公路客运站、海港、河港码头作业区、客运站、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港区、服务区等
市政公用设施用电
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变电所、储气站、调压站、大型锅炉房等
其他建筑用电
上述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
展开
4.1.4 按城市用电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和点负荷两类。
4.2 城市用电负荷预测
4.2.1 城市用电负荷预测(以下简称负荷预测)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4.2.1.1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大负荷;
(2)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年总用电量;
(3)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及、二、三产业各分项规划年用电量;
(4)市区及其各分区规划负荷密度。
4.2.1.2 电力分区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分区规划大负荷;
(2)分区规划年用电量。
4.2.1.3 城市电力详细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详细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2)详细规划区规划大负荷;
(3)详细规划区规划年用电量。
3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 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3.1.1.1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
3.1.1.2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3.1.1.3 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3.1.1.4 应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3.1.1.5 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3.1.1.6 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3.1.2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以规划人口、用地布局,社会经济发展为依据,结合所在地区电力部门制订的电力发展行业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的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通过协商,密切合作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中电力规划的编制。
3.1.3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规划、绿化规划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5.3.1.2 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内;
5.3.1.3 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大、中型火电厂应接近铁路、公路或港口等城市交通干线布置;
5.3.1.4 火电厂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电厂与居民区之间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安全防护及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3.1.5 热电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
5.3.2 燃煤电厂应考虑灰渣的综合利用,在规划厂址的同时,规划储灰场和水灰管线等。储灰场宜利用荒、滩地或山谷。
5.3.3 应根据发电厂与城市的连接方式,规划出线走廊。
5.3.4 条件许可的大城市,宜规划一定容量的主力发电厂。
5.3.5 燃煤电厂排放的粉尘、废水、废气、灰渣、噪声等污染物
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
5.4城市电源变电所布置原则
5.4.1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其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变电所的位置。
5.4.2 对用电量很大,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可采用220kv及以l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布置。
5.4.3 除本规范第5.4.2条情况外,规划新建的110kv以上电源变电所应布置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
5.4.4 规划新建的电源变电所,不得布置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除此之外,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协议。
3.2.4 应在电力分区规划或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其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3.2.4.1 编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宜包括:
(1)确定详细规划区中各类建筑的规划用电指标,并进行负荷预测;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其位置、用地;
(3)布置详细规划区内中压配电网或中、高压配电网,确定其变电所、开关站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
(4)确定详细规划区的中、高压电力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高压线走廊(或地下电缆通道)宽度;
(5)绘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3.2.4.2 在城市开发、修建地区,应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配套编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容宜包括:
(1)估算详细规划区用电负荷;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点的数量、容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3)布置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网及其开关站、10kv公用配电所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4)确定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线路导线截面;
(5)投资估算;
(6)绘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3.2.2.2 应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用电负荷;
(2)电力平衡;
(3)确定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布局;
(4)确定城网供电电压等级和层次;
(5)确定城网中的主网布局及其变电所容量、数量;
(6)确定35kv及以上高压送、配电线路走向及其防护范围;
(7)提出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电力设施近期建设项目及进度安排;
(8)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图。编写电力总体规划说明书。
3.2.3 大、中城市可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分区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分区规划用电负荷;
(2)落实分区规划中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位置、用地;
(3)布置分区规划内高压配电网或高、中压配电网;
(4)确定分区规划高、中压电力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高压线走廊(或地下电缆通道)宽度;
(5)绘制电力分布规划或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其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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