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12月29日丨新疆新鑫矿业(03833.hk)公布,之前公司2019年1月公告披露,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陕西新鑫就西安投资对陕西明泰的申索收到的四份法院判决书(“原四份法院判决书”), 以及六月公告,内容有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原四份法院判决书所做的判决。
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5日获知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25日就原四份法院判决书所涉四宗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重新作出其一审判决(“重审一审判决”),认定资产委托处置协议项下的附条件担保义务对陕西新鑫不具法律效力,因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令对原四份法院判决书进行改判,以使陕西新鑫就所涉四宗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所涉索赔金不再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当事人。重审一审判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于重审一审判决后的15天内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重审判决的裁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截至公告日期,公司尚未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索偿的裁决。
诚如集团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附注(4)(21)所披露,集团于2019年3月22日基于最坏情况下的预测,就西安投资的申索已计提了未决诉讼预计负债约人民币1.6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