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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之税额式优惠(免征与减征、三免三减半、税额抵免)

2023/7/4 20:53:33发布41次查看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之税额式优惠
1、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例题·多选题】企业取得下列各项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a.林木的培育所得
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
c.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
d.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
【答案】ad
【解析】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因此,选项bc属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选项ad正确。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解读】
(1)优惠的对象——居民企业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或: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3)技术转让收入的界定
技术转让收入是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①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②不属于与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技术转让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技术转让成本的确定: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的余额。
(4)技术转让成本的确定
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的余额。
(5)相关税费的确定: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6)不享受优惠的情形
①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技术转让所得;②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7)会计核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优惠。
★2、三免三减半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
①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②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第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互相独立;
第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第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扣除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备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3、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示】
(1)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2)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题·单选题】2014年某居民企业购买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1.7万元。已知该企业2014年亏损40万元,2015年盈利20万元。2016年度经审核的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6年度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6.83
b.8.83
c.9
d.10
【答案】b
【解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2016年实际应纳税额=[60-(40-20)]×25%-11.7×10%=8.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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